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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8/14 10:30:25 | 人气: | 18 |
2026年7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恶意索赔”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一部署标志着恶意索赔从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升级为可能构成涉黑涉恶的刑事犯罪,对长期受职业索赔困扰的市场监管领域而言,是一大利好。
一、文件要义:恶意索赔首次明确入黑
此次专项斗争是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基础上,根据黑恶犯罪新趋势新特点作出的一次深化惩治行动。当前,一些黑恶犯罪隐秘变形,正在从“网下”向“网上”、“显性”向“隐性”、“硬暴力”向“软暴力”、“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新兴行业”转变。
在持续深挖打击传统黑恶犯罪的基础上,此次专项斗争新增了涉网黑恶犯罪的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对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出击”的转变
过去,市场监管部门在面对职业索赔时,往往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职业索赔人利用“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法律制度,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批量发起投诉举报,大量消耗行政资源。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处理这些恶意投诉,正常监管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如今,恶意索赔被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从“单打独斗”变为“协同作战”。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已将职业索赔衍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行业领域。
(二)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的升级
以往,职业索赔行为大多被界定为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违法成本极低。即便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个人偶发行为也难以入罪。
此次专项斗争将恶意索赔明确列为黑恶犯罪,意味着有组织、成规模的职业索赔行为将面临刑事追诉,刑法的威慑力将有效遏制职业索赔的蔓延势头。
(三)从“治标”到“治本”的深化
此次专项斗争要求“边打边治边建”,健全从源头上预防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这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既是压力也是机遇——不仅要打击已有的职业索赔行为,更要借此机会完善投诉举报甄别机制、健全行业监管规则,从制度层面铲除职业索赔滋生的土壤。
三、哪些职业索赔行为可成为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
并非所有索赔行为都构成涉黑涉恶犯罪。根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各地公安机关的公告,以下行为特征可作为判断标准:
(一)有组织性
个人偶发的恶意索赔不构成涉黑犯罪,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则可能构成“恶势力组织”:固定组织、内部分工、招募学员、提供“剧本”、统一培训、按单分成。
典型案例方面,深圳龙岗警方曾打掉以蒋某龙为首的“蓝宫Demon联盟”网络黑恶犯罪集团,该团伙通过网站招募学员,以“导师”传授“敲诈技能”,组织恶意差评、伪造律师函施压,共敲诈勒索网店近200家7900余单,涉案金额500余万元。2020年,深圳龙岗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团伙头目蒋某龙有期徒刑2年。
(二)利用“软暴力”手段
职业索赔的“软暴力”主要表现为:组织水军刷差评、发布“黑料”视频损毁商誉;组织多人多头反复向12345、市场监管等部门恶意举报,消耗行政资源;以“曝光”“上媒体”相威胁,逼迫商家“花钱消灾”。
公安机关已明确将“以打假维权为幌子,通过大量差评、恶意投诉举报、网络施压等方式,向商户、企业强行索要高额赔偿”列为恶意索赔的典型特征。
(三)成规模、成产业
针对特定行业(如农产品电商、生鲜配送、农资销售等)规模化运作,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
简言之:个人偶尔“碰瓷”≠涉黑;有组织、用软暴力、成产业地“围猎”经营主体=涉黑。
四、如何理解“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的恶意索赔
“利用网络平台”是此次专项斗争打击重点的核心要件之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一)以网络平台为作案工具
职业索赔团伙利用电商平台的评价机制、投诉举报通道、社交媒体的传播效应实施敲诈。例如,通过批量下单后集中差评、在直播间刷屏施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黑料”等方式,对商家形成舆论压力。
(二)以网络平台为招募和培训渠道
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招募“学员”,以“导师”身份传授敲诈勒索的“话术”和“剧本”,组织化运作。徽县公安局的公告明确指出,凡是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形成恶势力苗头的,均属于线索征集重点。
(三)以网络平台为勒索施压的载体
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软暴力”——组织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借助微信群、短视频造谣造势;利用自媒体账号开展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中央政法委指出,一些黑恶犯罪正在从“网下”向“网上”转变,网络平台已成为新型黑恶犯罪的重要载体。
(四)以网络平台为规模化运作的依托
利用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和传播速度,将职业索赔从个体行为升级为规模化、产业化的犯罪活动。不是针对个别商家的偶发行为,而是针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系统性“围猎”。
本次专项斗争将恶意索赔正式纳入打击重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职业索赔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武器和政策支撑。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职业索赔行为,也要在日常监管中完善投诉举报甄别机制,从源头上压缩职业索赔的生存空间,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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